Article 44

In force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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