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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