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提出。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对电梯安全进行复评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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