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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