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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