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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