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城镇建筑物或市政公用设施应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坚持实用性和观赏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体现民族风格。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或城镇发展需要作出的统一拆迁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破墙、拆窗、设门、室外装修等建筑活动,必须征得城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