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城镇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

(一)县城内主要街路(含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居民区垃圾点、公共厕所的清运、清掏,均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二)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生产经营业户和住户负责各自门前人行路的清扫、保洁。

(三)巷道、胡同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保洁。

(四)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家属居住区由所属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其管理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户)自行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六)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各类贸易市场(含临时性)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八)城镇内一切单位、业主和居民都必须在城镇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路段、责任区,及时清扫路面积雪。

(九)城镇负责防洪有关部门,在汛期要及时组织排除镇内积水。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