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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