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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