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
(四)以高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收益;其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收益。
(五)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