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6 特定问题调查Article 38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