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2.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3.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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