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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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8年3月1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一)阿尺目刮、神川热巴、瓦器器、阿勒、大词戏等传统歌舞和戏曲;
(二)傈僳族音节文字等民族传统语言文字及其文献,各类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等作品;
(三)腊裱刺绣、热巴鼓等民间手工艺品的传统制作技艺;
(四)民族传统习俗、节庆。
(一)抢救、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研究、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
(三)培养、资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四)扶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
(五)表彰、奖励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五)指导、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市场经营;
(六)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
(三)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或者实物的。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申请保护、研究资助或者生活困难补助。
(一)妥善保存珍贵资料、实物;
(二)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一)民族风情或者地方特色鲜明;
(二)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一)传统文化特点突出,保护较好;
(二)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
(三)建筑风格独特并具有一定规模。
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工商、文化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兴办和经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费、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一)抢救、发掘、收集、整理、研究、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
(二)向国家或者研究机构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者实物的;
(三)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传承人资格;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文化经营许可证照,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