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植花草树木或者修复建筑设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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