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0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08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08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由省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保密、外事、商务、旅游、信息产业、广播电视、国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设施的技术保卫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保卫方案;
(四)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隐患,通过采取技术保卫措施可以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技术保卫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技术保卫具体方案,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书。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智能化集成系统等实施技术安全检查、检测。
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保卫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危害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