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水上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