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物业管理服务Article 61Repealed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