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法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法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