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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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认定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
Chapter 3保护和利用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和管理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湿地内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计算罚款。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三)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