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两年以上未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结转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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