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扶贫,在下列方面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一)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将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帮助解决贫困户中无房户的住房建设,加快贫困户危房改造,对无房户和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改善贫困户的居住条件。
(三)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建设特色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
(四)商务、工商、通信、邮政、农业、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互联网建设,建立商业网点、电子商务平台和营销渠道,加快贫困地区的物流体系建设,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
(五)科技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支持贫困地区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
(六)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教育资助制度,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农村学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项优惠政策,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组织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
(七)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实施健康扶贫行动,提高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医疗服务设施条件。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文化站和文化队伍建设,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村文化大院、农家书屋、数字图书馆和体育设施等惠民工程建设。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做好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