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未按照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下一级人民政府,未按照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建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