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或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