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机动车(船)维修、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和运行情况等。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