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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