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