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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