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