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