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分别情况协商处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导致职工不能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

(四)阻挠、限制、干涉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

(五)拒不向工会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和活动场所的;

(六)擅自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

(七)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或者擅自挪用工会经费的;

(八)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的;

(九)拒不接受工会提出纠正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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