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