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