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港口岸线、违反港口建设程序建设港口设施、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试运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七)篡改、伪造、虚报、瞒报或者不及时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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