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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