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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