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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