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满一年的,负责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将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两年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