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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