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开办食堂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制作、储藏应分区设置,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20公分,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20公分的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应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
制成;
(五)墙壁应当使用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六)地面应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七)应当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废物的设施;
(八)制作间的炊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从业人员设立清真食堂。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