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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