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保护机构,湿地保护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协调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科研以及湿地知识的普及等工作;

(三)依法实施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

(四)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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