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宗海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由阳宗海管委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