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9Amended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居住地区的居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有暂(寄)住户口、居住时间超过3年并履行居民义务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但不得在两地参加选举。选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5日前张榜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