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病或者年老体弱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发给一定数额的退养费。在居民委员会连续工作不足20年的,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数额发给一次性退养费。在居民委员会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每月按现任职务生活补贴费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养费。其资金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出资为从事居委会工作多年、有突出贡献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