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3Amended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