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及其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居民委员会的拨款数额。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月补贴费应当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