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2Amended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分别投票,也可以一次性投票,但是不得采取先选举委员,然后再由委员选举主任、副主任的方式。选举应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其人员由居民会议决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投票应当使用投票箱,投票箱使用前应当众检验加封。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