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达二千毫升以上不满四千毫升的;

(二)单位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捐物在十万元以上,个人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

(四)在血液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或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六)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血液管理等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对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四千毫升以上的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偿献血量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不满二千毫升的,由设立血站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