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Chapter 2 土地征用管理Article 9Repealed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在被征用的土地上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二)从事旨在增加补偿安置金额的种植、养殖等活动;(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四)设立或者变更租赁关系;(五)其他擅自处分土地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